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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研究
以民法典指引基層社會治理
時間:2021-03-16  作者:黃和新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 |

  民法典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動實踐和重要載體,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民法典頒行前,全國多地根據十九屆四中全會關于社會治理的精神指引,創新社會治理方式,將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五治”融合,探索出基層多元治理的新路。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蘊含了“五治”的各項要素,為“五治”提供了全面支撐和規范基礎,應當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發揮主導作用。

  一、以民法典“政治引領”的示范性,促進基層社會治理。民法典編纂和頒行是“政治引領”的產物和典范,始終以黨的領導作為堅強的政治保障。特別是,民法典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政治立場,建立了完整的民事權利保障體系,并且將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作為衡量各級黨政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夯實了政治根基?;鶎由鐣卫硪矐訌娬我I,以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為抓手,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構建以黨建為核心、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在社會治理中模范帶頭作用的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使社會治理工作始終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健康發展,切實把黨的政治優勢、制度優勢、理論優勢、密切聯系群眾優勢轉化為社會治理的實際效能,進而實現基層善治。

  二、作為民法典的核心價值,“法治”是基層社會治理的根本保障。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國家治理的目標和價值追求。法治是民法典的核心價值,其要義是保障私權、規范公權?;鶎狱h政部門要講求“法治”,并將其貫穿于城鄉治理、行業治理、社會組織治理等全過程。要以全面貫徹實施民法典為契機,將民法精神轉化為施政理念,既要嚴格公正執法,又要文明行事;調動各種社會力量,加強社會協同,確保人民群眾充分行使參與社會治理的權利;運用民法典的共治理念和規則,確保人人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盡快形成。

  三、民法典為基層社會的“德治”提供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條昭示了其是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典范之作,在承載中華民族的精神追求和我國社會評判是非曲直的價值標準的同時,還增強了法治的道德底蘊,又賦予德治以剛性,使德治有了法律底色?;鶎由鐣卫碇?,應當深刻理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典的法律意義和將道德義務上升為民事法律義務的治理價值,充分發揮民法典中法律化的道德規范在協調社會關系、約束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家庭和諧等方面的剛性作用和積極意義,用法律的權威來增強人們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自覺性,增強全民的法治意識、公德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四、“自治”是民法調整的基本方式,也是基層社會治理的主要手段。民法典具有“維護社會秩序”的使命和以自治為主的法律調整方式,“自治”既是民法的本性,也是法治的常態,給社會治理提供了基礎性法治支撐。這是因為:第一,民法的自治理念和“平等協商”交往準則與社會治理的“民主協商”要求一脈相承;第二,民法恪守的“誠實生活”的基本準則,引導每個民事主體自律自理“做好自己”,進而因個體善治而將絕大部分社會矛盾消弭于無形,有利于擴大基層治理的群眾基礎,節省治理成本;第三,社會組織是城鄉社區治理及基層矛盾化解的依托單位和重要力量,它的自治、調節、服務、自律等功能的充分釋放對于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作用巨大。因此,基層社會治理應當將自治作為主要手段,確保群眾自治權的有效行使,將自治活力轉變為基層社會治理的內生動力?;鶎狱h政部門應當高度重視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充分挖掘人民群眾的自治潛能,積極推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民主治理進程,發揮好居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章等社會規范在基層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形成“軟法”也具剛性的社會共識,讓各領域的微治理釋放出基層社會發展的大能量。

  五、民法典為信息社會特設的規則,為基層社會“智治”提供了法律準繩。民法典回應了互聯網、高科技、大數據時代帶來的時代問題,回答了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個人隱私的時代之問。為保護個人信息、隱私而設置的法律規則給基層社會的“智治”提供了類似交通法規中的“禁止標尺標線”。智能化基礎設施、技術防控措施是社會治理的新工具,有助于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的活力和效率。但“工具”的不當使用勢必會產生不利后果。因此,在利用“智慧技防”等治理手段時,應以民法典為依據,將“智治”納入法治軌道,強化觸及個人信息的相關機構、組織的保密意識,將“合法、正當、必要”作為使用個人信息的準則,防止技術的不當應用侵害個人信息、隱私或商業秘密;防止非法采集、非法處分、非法披露信息的行為發生,全面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和滿意度。

  基層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場域,必須按“法治”的要求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化解社會矛盾,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全面實現基層善治,必須充分發揮良法善治優勢,將融“五治”于一體的民法典作為社會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據并發揮其主導作用,使基層社會治理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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